男子砍伤医护和病人后跳楼身亡,何必死死相逼呢。

男子砍伤医护和病人后跳楼身亡,何必死死相逼呢。

突发!四川内江隆昌市,一名患者砍伤病友和医护人员后跳楼自杀。11月28日晚上8点,有群众报案称隆昌市人民医院有人跳楼自杀,民警立即前往现场,经调查发现跳楼人是该院病人熊某明,今年67岁,将一名病友和一名医护人员砍伤后选择了跳楼自杀。目前两名伤者没有生命危险,正在住院治疗。

这是有多大矛盾才会直接砍人啊,大家都是同病相怜,何必死死相逼呢。在同一家医院看病,都是病友,本应相互鼓劲,相互加油的,为何熊某明选择伤害他人又自杀身亡呢?需要等等进一步的调查。

不过熊某明已经跳楼自杀了,也就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。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:
(一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(二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(三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(四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(六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

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,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。

是不是意味着熊某明什么责任都不用负了,不是的,刑事责任虽然不用承担,但民事责任不能免,熊某明砍伤他人应该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等等费用,虽然他已经自杀了,他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熊某明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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